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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省住建厅《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》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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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各有关单位:

     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《印发<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鲁建办字〔2016〕20号)(以下简称“《省实施意见》”),保证我市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实施,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
       一、建筑业营改增后,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按照《省实施意见》执行。

       二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工程排污费、住房公积金、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计算方法及费率,除《省实施意见》明确外,仍按各专业工程的原有关规定执行。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均以不包含增值税(可抵扣进项税额)的价格计算。

       三、自2016年5月1日起,《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青岛市价目表》(青建管字〔2014〕21号)、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青岛市价目表》(青建管字〔2012〕3号)停止使用。营改增后的各专业省价目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

2016年4月2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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